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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33:39 点击次数:1807 关闭 |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锡经信发〔2012〕12号 锡财工贸〔2012〕15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财政局,新区地经局: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无锡市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 资金 管理 通知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10日印发
无锡市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兼并重组与基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一)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范围内企业开展的兼并重组和整体迁入企业等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重组,是指发起兼并重组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企业(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整体迁入企业,是指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吸引市区范围外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成建制搬迁进入我市,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二、支持对象 (一)兼并重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发起兼并重组的企业应为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 2、兼并重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 3、兼并重组后企业应在市区范围内注册、承诺在锡经营发展5年以上,并在市区范围汇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经济指标纳入我市经济指标统计体系; 4、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500万元以上。 (二)整体迁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产业集聚园区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承诺在锡经营发展5年以上; 2、整体迁入我市前在原注册地注册经营1年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支持内容 (一)兼并重组项目 1、并购交易补贴。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5%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收购我市市区范围外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另行可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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