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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32:31 点击次数:1753 关闭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锡经信发〔2012〕16号

锡财工贸〔2012〕18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财政局,新区地经局:

为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将《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业发展  资金  管理  通知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320印发

 

 

 

 

附件:

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安排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发展规模经济、品牌和技术中心创建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支柱优势产业项目。

二、支持对象

(一)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应为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较强项目管理能力和健全财务核算体系,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并在申请年度内实施完成;有投资额度要求的申报项目实行单独设账核算。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

1. 技术改造项目。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最高可按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开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入项目,最高可按照设备投入按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申报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抵扣额完成当年目标的地区,最高可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地区不超过15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2.两化融合项目。对提升企业和行业两化融合水平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两化融合项目,最高可按照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服务产业示范园项目给予奖励。

3.节能降耗项目。对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最高可按照每节约一吨标准煤2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节能环保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最高可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循环经济项目,最高可按照3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予以适当奖励。

(二)发展规模经济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500亿、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市级工业经济增长点项目监控名单的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达到规模企业标准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鼓励新开办企业。对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开办企业的产业集聚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区等载体),按照新开办企业数量和注册资金规模最高可给予产业集聚区20万元奖励。

3. 鼓励本地采购。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采购本地化配套产品采购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最高可按照采购本地产品增加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品牌和技术中心创建

1.品牌创建项目。对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新兴产业领域给予1.2倍奖励;鼓励相关部门加大创建力度,按照每创建一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奖励3万元,每创建一个江苏省名牌或著名商标奖励1万元的标准予以工作经费奖励。

2.品牌产品规模化项目。对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且列入年度考核并完成增产达效目标的企业,最高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优秀新产品金奖、优秀新产品奖和无锡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最高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成果的QC小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3.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且列入年度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的,按照项目投资额最高可给予1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4.重大装备首台(套)项目。对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重大装备首台(套)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给予配套;对取得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的研制单位,最高可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最高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性补助;对开展新兴产业培训、企业家素质提升、企业家沙龙等项目,最高可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统计监测体系、企业信用监测体系给予运行维护经费补贴。

2.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月担保费低于1.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工业企业担保业务,按照其担保额(折年)最高可给予1%、5‰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100万元;对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最终损失总额最高可给予20%、10%的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50万元。

(五)对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给予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联合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区经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相应减少所在区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扶持额度。

(六)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七)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扶持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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