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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35:49 点击次数:1747 关闭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科计〔201231

锡财工贸〔201211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扶持处于高端链环节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招才引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引进的创新团队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扶持资金主要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一)申报项目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带动性,能够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申请贷款贴息资助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项目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新增销售3000万元以上的条款要求。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在无锡市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上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530”企业的贷款贴息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内容

   (一)贷款贴息。是指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已取得技术突破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展研发、中试和产业化投入,经科技计划立项,在借贷行为发生后,按一定比例对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进行资助。

   贷款贴息按年兑现,每年集中申报兑现一次,贷款贴息每个项目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

   (二)风险补偿。是指补偿合作银行在支持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贷款损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授信合作银行不超过1亿元的额度按规定发放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每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

   对于按期还款的风险补偿贷款项目,按贷款利息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发生的贷款本息损失,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承担。

   四、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市(县)、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支出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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