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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服务业(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29:50 点击次数:1826 关闭 |
锡商外〔2012〕88号 锡财工贸〔2012〕21号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安排服务业(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市区范围内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的国际资质认证、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竞争开拓、做大做强,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支持对象 (一)申请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导向,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业务; 3.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4.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申请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 2.从事向境内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外包业务; 3.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4.服务外包业务额50万美元以上,且离岸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5.已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6.近三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请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服务外包人才项目培训; 2.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3.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4.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5.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本办法支持的市重点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无锡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锡商外〔2011〕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支持内容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培育骨干企业。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企业百强”的企业,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无锡市软件十强和IC设计10强企业,最高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双软认定”。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次通过国家登记的软件产品,每登记一个产品最高可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资质认证。 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最高可分别给予1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最高可按认证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4级、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最高可按认证费用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认证、IT服务管理国际标准(ISO20000)认证、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认证的企业,最高可按认证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4.支持品牌建设。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及市优秀软件产品奖的,最高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配套。 (二)服务外包产业 1.重大项目引进 对《财富》世界500强、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的,根据其企业投资规模及预期贡献,最高可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重点企业培育 加大对“123”计划企业培育,对经认定的“123”计划入围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租金减免。对已入围“123”计划的企业,按从业人员平均每人约10平方米提供租赁办公用房,给予第一年免房租,第二、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对已满三年培育期的“123”计划企业,本地参保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当年服务外包收入(含离岸和在岸外包收入)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本地参保人数、服务外包收入较上年均有增长的,给予房租减半优惠。该政策由企业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资金补助。 ①对已入围“123”计划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本地参保从业人员达到 100 人,年出口额达到 200 万美元时,给予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地参保从业人员 达到5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300 万美元时,再给予 4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1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1000 万美元时,再给予2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2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3000 万美元时,再给予3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5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6000 万美元时,再给予 3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地参保从业人数达到 10000 人,且年出口额达到 1亿美元时,再给予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②对从事高端软件研发外包、生物医药研发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外包、检验检测外包、金融服务外包、集成电路设计外包、物联网信息服务外包等高端业务的“123”计划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本地参保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7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服务外包年收入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所获资金补助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和人员培训。 (3)鼓励做大做强 ①对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超过35%,且规模排名在前1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②对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500万美元以上、增幅超过35%,且规模排名在前1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所获奖励专项用于加强研发投入和并购扩张。 ③对首次入选“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和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公布的“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100强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人才引进培育 1.大力引进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创业创新团队和优秀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领军型人才、团队和优秀大学毕业生在享受创业和科研配套资金、安家补贴、创投配套、工作场所、住房公寓、租房补贴等方面扶持,按照《无锡市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政策规定执行。 2.对参加经市商务局认定或组织实施的项目经理等中高端人才培训,最高可按照培训机构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补助2万元/人。 (5)服务外包市场开拓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服务外包展博览会,最高可按企业实际支付摊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摊位最高可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10万元。 (6)公共平台建设 对市重点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的扶持,按照《无锡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锡商外〔2011〕183号)执行。 (7)国家服务外包扶持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服务外包扶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配套。 四、申报程序 (一)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联合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相应减少所在区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扶持额度。 (六)市主管部门要对扶持项目加强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七)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要对扶持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商务局、市信电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资金中统筹安排,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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