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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服务业(旅游)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28:34 点击次数:1661 关闭

为推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旅游业,加快建设旅游服务城,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安排服务业(旅游)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范围内重大旅游项目、旅游企业贡献奖励和旅游市场开拓等项目。

二、支持对象

申请扶持资金的旅游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在市区范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导向和产品结构调整要求;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三、支持内容

重大旅游项目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的项目,按省拨项目补助资金最高可给予10%配套奖励;对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最高可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配套奖励;对江苏省旅游局新评定的4星级乡村旅游区(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最高可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

(二)旅游企业贡献奖励,主要包括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入境旅游奖励、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和旅游商品研发奖励。

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品牌战略,对年旅游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旅游企业,最高可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入境旅游奖励项目的旅游企业必须具备入境旅游接待业务资质,并且接待的境外旅游团队在无锡市区境内旅游饭店入住一夜以上(含1夜)、游览一个以上(含1个)无锡市有门票收入的景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按2/人天奖励;超3万人天次的,对超出部分按10/人天奖励。

对新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博览会或旅游商品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最高可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旅游企业,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旅游市场开拓项目,是指旅游规划策划、城市旅游整体宣传、旅游市场促销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开拓项目实行预算控制。

四、申报程序

(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贡献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旅游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区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相应减少所在区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扶持额度。

(六)市旅游局要对扶持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七)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资金中统筹安排,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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