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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27:14 点击次数:1733 关闭

锡金融办[2012]26号

锡财金[2012]3号


为推进金融、科技和产业的有效融合,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安排服务业(金融)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市区范围内新设金融机构、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优先支持金融商务集聚区建设和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二、支持对象

(一)申请金融机构新设(引进)补贴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区;

2.具有法人性质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

3.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实际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申请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公司已完成首发(IPO)或“三板”上市挂牌的所有程序;

2.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中长期债券、票据企业募集资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且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3.当年引进私募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4.当年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方式再融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三)申请企业上市资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登记注册在无锡市区,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纪录;

3.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累计净利润超过600万元,未来两年将连续保持盈利;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超过8000万元。

(四)申请新增贷款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区范围内注册满一年,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有效扩大信贷规模,贷款增幅高于省系统内增幅;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我市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工程、社会事业等项目贷款需求;

3.创新信贷产品,优化信贷结构,有效增加企业贷款;用好用足贷款规模,提高存贷比;扩大消费贷款规模。

三、支持内容

(一)新设金融机构项目

1.法人金融机构到位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含1亿)以上、5亿元(含5亿)以下的,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补贴;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以下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补贴;10亿元以上的,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补贴。

2.金融分支机构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二)企业直接融资项目

在境内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境内外“三板”市场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中长期债券、票据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私募股权融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方式再融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奖励。

(三)企业上市项目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动无锡市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1〕76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净资产增值部分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因资产评估增值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考核奖励按《无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政策扶持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对收到的奖励补贴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涉及税收贡献奖励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相应减少所在区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扶持额度。

(六)市主管部门要对扶持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审核、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七)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资金中统筹安排,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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