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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严重失职=严重违约?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30:19 点击次数:1943 关闭

案例回放

陈某是某公司财务主管,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规定如果严重失职造成2000元以上的损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初,公司发现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200多元的个人费用向公司报销,于是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陈某不服,认为造成公司损失金额不足2000元,企业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由此发生争议。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易被混淆。劳动者在违纪行为和失职行为中都存在主观过错,但违纪是一种故意行为,劳动者明知劳动纪律仍然违反,失职则是一种过失行为,表现为劳动者不履行工作职责;违纪行为和失职行为程度严重都将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主要是指违纪的情节严重,侧重于从主观恶劣程度去判断,严重失职主要是指造成的损失重大,侧重于从客观后果程度去判断。本案中,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情节恶劣,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所以虽然损失金额不大,也可解除劳动合同。而陈某则混淆了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2000元的标准其实是对重大损失的认定,与严重违纪无关,最终陈某败诉。

 

律师提醒

严重失职和严重违纪虽然含义不同,但在具体操作中都需要依靠规章制度支持。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认定员工行为构成失职、造成损失且损失程度足够重大,而这都需要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同样要有规定具体行为、情节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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