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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篇——“钱柜”和“钱贵”的商标侵权之争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0:07:05 点击次数:6568 关闭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钱龙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

 

裁判要点

“钱柜”和“钱贵”一字之差,却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侵权人不但需要停止侵害,还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及时间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台湾企业)诉称:其依法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 “銭櫃CASH BOX”、 “銭櫃PARTYWORLD”、 “钱柜PARTYWORLD”、 “钱柜”等注册商标。钱柜公司为业内最早KTV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大量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在无锡市繁华地段悬挂巨型广告牌,公然使用与“钱柜”注册商标读音一致的近似标识“钱贵”,侵权性质极为恶劣,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已严重侵犯了钱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二、在微信、新浪微博、《扬子晚报》和无锡电视台上发布侵权声明,删除各网站宣传信息,消除影响;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无锡钱龙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龙公司)辩称:1、钱龙公司使用“钱贵”标识,与“钱柜”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钱柜”系列商标的侵权;2、“钱贵”源自无锡钱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钱贵)的字号,无锡钱贵允许钱龙公司使用“钱贵”进行宣传,“钱贵”在无锡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无锡钱贵依法注册了“QiANGui”商标,并委托代理公司就“无锡钱贵,健康欢唱,首选钱贵”、“要唱歌到钱贵”申请版权及“QiANGui”商标申请市知名商标;3、原告的商标只是注册商标,而不是驰名商标,因此不能享受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别保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钱龙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使用“钱贵”、“QIANGUI”等涉嫌侵权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招牌、经营场所内及附近宣传广告、公司网站、附属设施(包厢设施及设备)、微信微博、网上团购等由钱龙公司控制下的商标使用行为。 (钱贵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8日更名为无锡市星音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二、钱龙公司自愿赔偿钱柜公司赔偿款59万元;

三、钱龙公司到期未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条义务,钱龙公司需另行承担违约金50万元,浦振伟个人对上述义务以及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四、钱柜公司承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追究钱龙公司2014年12月31日前的侵权行为。

五、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钱龙公司负担。

 

案例注解及风险提示

原告台湾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早在大陆开办KTV的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被告钱龙公司同样在KTV中使用“钱贵”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钱柜”和“钱贵”在字形上存在不同,那么为什么最后还是停止使用“钱贵”,并做了高额赔偿呢?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从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第一,“钱柜”和“钱贵”同样使用在KTV经营服务中,钱柜公司和钱龙公司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使用,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第二,“钱柜”和“钱贵”虽然字形上存在不同,但是读音完全相同,使用方式也相同,两者构成近似;第三,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商标注册在先,且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而钱龙公司使用“钱贵”晚于钱柜”系列商标注册时间,两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钱龙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有理由相信其对“钱柜”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是知晓的,但是却仍然使用与之近似的“钱贵”,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客观上也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应当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于商标侵权的惩处还是很严厉的。本案中虽然钱柜公司和钱龙公司进行了和解,但是后者不但需要在招牌、经营场所内及附近宣传广告、公司网站、附属设施(包厢设施及设备)、微信微博、网上团购等停止使用“钱贵”,还更改了公司名称,并且支付了赔偿款59万元。可以说承担了较为严重的侵权责任。

本案纠纷也充分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的侥幸心理,诚信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创造属于自己的知名品牌。 

 

作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朱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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