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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篇——不配合法院证据保全可能被直接认定败诉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0:09:19 点击次数:6251 关闭

——原告鼎海精机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Y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裁判要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作为被诉侵权人,应尊重人民法院的相应决定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保全内容。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自己实施的是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的技术,以免除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及时间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


基本案情

原告鼎海精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海公司)诉称:其享有得“烘烤设备的自动翻转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275318.82012年初,发现Y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Y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Y公司(无锡台资企业)辩称:其不存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请求驳回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鼎海公司于2011年8月3日获得“烘烤设备的自动翻转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275318.8,发明人为郑武。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2年4月2日,Y公司员工在Y公司3号车间内拍摄了模型烧全自动生产线设备及零部件照片36张。2012年5月7日,鼎海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Y公司制造的模型烧全自动生产线设备产品进行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12年5月11日,法院对Y公司制造的模型烧全自动生产线设备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Y公司表示其公司制造了与涉案专利类似功能的生产线设备,但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意配合法院证据保全工作,并不允许执行人员现场勘验、拍摄涉案产品。2012年6月14日,法院再次联系Y公司,要求其配合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仍然遭到拒绝。鼎海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推定Y公司存在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

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Y公司认可其公司制造、销售了与涉案专利类似功能的生产线设备,鼎海公司提供的Y公司车间照片亦足以印证,并部分显示了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Y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Y公司对其制造的生产线设备是否与专利相同应当是明知的,但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拒不配合,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拒绝配合。鉴于法院无法进行完整、正常的技术比对的原因系Y公司阻挠法院证据保全工作所致,且鼎海公司主张适用证据规则进行不利推定,据此可以推定Y公司制造的模型烧全自动生产线设备落入了鼎海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并判决Y公司赔偿鼎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证据保全,同意到使用现场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并提供了公开日为1993年12月的日本专利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一审法院推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适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尊重人民法院的相应决定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保全内容。而本案中,Y公司一再拒绝法院对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其行为已构成诉讼妨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在无法进行保全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推定合法合理。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Y公司提供的日本专利,在1993年12月已经公开了与Y公司制造的设备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而唯一不同之处为一个是模具与链条相连接并与之一起运动,另一个是模具沿导轨移动,构成实质相同。因此可以认定Y公司的设备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因Y公司二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及风险提示

本案Y公司在二审中实现逆转,但是案件的审理体现了专利纠纷审判中两个重要的问题。

一是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和法院保全问题。鉴于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权利人很难取得直接的,第一手的侵权证据。而被诉侵权人作为直接制造、销售或使用相关产品的一方掌握直接的产品证据。因此,当权利人提供初步的涉嫌侵权的证据后,有权申请法院采用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作为被诉侵权人,应尊重人民法院的相应决定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保全内容。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Y公司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配合法院证据保全工作,一审法院据此推定Y公司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也被终审判决所肯定。因此,其提示广大企业或个人,在诉讼中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合法要求,尽力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意见,否则可能遭受不利的推定。

二是专利审判中的现有技术抗辩问题。这是专利纠纷中重要的审理内容之一。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自己实施的是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的技术,以免除侵权责任,是被控侵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应诉措施。即如果被诉侵权的产品使用的是一种在先技术方案,则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专利侵权,可以继续生产、销售或使用。本案中,Y公司认识到其在一审中采用了不当的应对策略,在二审审理中积极举证,并成功在一个早先的日本专利中,发现了与其产品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改判驳回原告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朱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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