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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22:51:42 点击次数:1577 关闭

苏发〔200517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3
、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放宽对科技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4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实施税收优惠
    5
、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6
、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8
、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9
、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10
、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11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2
、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3
、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在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三、实行规费减免
    14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
   
20061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15
、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16
、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7
、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52007年,由省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分年度共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的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18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中小服务企业。
   
扶持农村服务业发展。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19
、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0
、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21
、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新确认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由省、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影响全国乃至国际定价的各类名牌市场,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
   
建立和完善大通关制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有条件的口岸实行24小时全天候通关,提高通关速度,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五、进行价格扶持
    22
、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23
、自20061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20061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六、规范服务业管理
    24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25
、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的覆盖领域,重点推动商贸、旅游、餐饮、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优先制定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服务业相关标准并推广实施,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26
、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7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28
、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29
、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自2005年起,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江苏省服务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七、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
    30
、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优秀研发人才。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一批中高档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周转使用。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当地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
    31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32
、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30万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33
、支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选派100名人员到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每年选派1000名人员到香港,每年培养10万名服务业急需专业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交流培训人员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34
、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八、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35
、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尽快完成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分开改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36
、积极扩大开放。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用好国家在我省定点开放的政策,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以获得先期开放的优势。持续利用CEPA政策,大力吸引香港、澳门服务企业进入我省。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凡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规定自行取消。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2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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