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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22:50:56 点击次数:1568 关闭

苏发[20003

 

  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确保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现就加强全省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总体部署,努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点突破 

  (一)突出技术创新的战略地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世纪之交的新的发展时期。到201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省份,是时代赋予我们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面对新技术革命突飞猛进、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和难得机遇,我们必须确立强烈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以技术创新为先导促进生产力发展质的飞跃,摆在经济建设的首要地位。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是进一步提高我省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的关键举措,也是顺利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

  (二)明确技术创新工作的基本思路。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必须围绕实现我省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强化技术突破,努力实现我省经济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从各地各级各行业的实际出发,分层次、分区域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必须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必须组织协同攻关,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大院大所和大型企业的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必须把加强自主创新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结合起来,高起点地发展自主技术;必须把改造传统产业同发展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结合起来,稳步推进我省支柱产业的技术提升;必须加强有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领域人才梯队建设,增强我省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确立技术创新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推动作用,到2005年,全省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的贡献份额有较大增长,其中工业达到45%以上,农业达到6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2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高于全省出口增幅3-5个百分点,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和附加值明显提高;研究发展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1%以上;具有江苏特色的开放的区域性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技术创新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加强对技术创新方向和重点的宏观引导。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正确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注重技术的集成,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渗透,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领域,优选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进行突破,为全省产业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持。

  (五)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农业科学技术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作用,积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强化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与常规技术的结合,尽快在我省主要动植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引种改良、种苗脱毒快繁、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动物基因工程疫苗、生物反应器、智能化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海洋农牧化技术等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加快实施农业品种、技术、知识三项更新工程,为实现农业基本现代化提供支持。

  (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根据我省现有基础和优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保等领域,选择一批重大项目、重点产品组织攻关,集中力量进行突破,加强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及产业化,力争在数字通信与卫星通讯、光通信传输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制造业应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新型环保控制技术、纳米及超细材料、酶工程基因工程新药、现代中药制剂、合成创新药物等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七)推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强化对现代制造技术的研究开发、消化吸收与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机电一体化技术与高效节能技术,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进一步推动我省制造业技术进步。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辐射、渗透,加快提升机械、石化等支柱产业的技术水平,抓好一批在国内市场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重点发展精密机床、新型农用机械及大型机电一体化工程机械、高档客车、小型乘用车、轻型车、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材料、高浓度化肥和新农药、高等级子午线轮胎等,实现技术升级,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占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大力推进纺织、轻工、冶金、建材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重点发展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新型墙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新型印刷工艺及设备、新型医疗器械、新型家电、关键钢材品种、有色金属深加工、以及功能性食品等,加速产品和技术升级。启动实施促进全省工业三年上新台阶的500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确保50项省级重点项目竣工投产,不断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八)加快服务业的信息化进程。利用高速互联网,加快重点应用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与国家金卡、金税等信息化工程配套衔接的信息网络,重点加强金融电子信息系统、商业现代化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推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等新兴服务业,加速金融、商贸、咨询业的现代化进程。

  (九)加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的攻关和推广。在主要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城市大气和主要水域水系污染的监控与治理、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应用、实施is014000质量体系认证、重大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城市社区和小城镇科学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住宅科技产业等技术方面,力争有重大突破,建立示范工程,推动我省环境和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提高人口素质、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十)加快沿江火炬带和苏北星火带建设。紧密结合各地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先导作用,促进区域共同发展,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产业地带。沿江火炬带建设要以构建我省参与国际竞争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高地为目标,不断改善技术创新环境,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技术创新中的集聚、辐射作用,加强城市间的分工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形成一批能够进入国际市场与跨国公司竞争的高新技术企业。苏北星火带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开发应用一批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育一批技术合量、产品档次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区域性支柱产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开发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的科技型龙头企业,完善技术创新协作网络;促进苏北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十一)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扭亏增盈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高起点、高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重点建设一批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合资公司,共建研发机构,联合科技攻关,共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协同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实现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企业应确保每年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省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等有权部门核准,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必须确保按有关科技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费全部用于技术创新再投入。同时,企业应按市场规律建立起吸纳和使用优秀创新人才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采用期权或认购权证等办法,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入股、技术控股或技术承包。

  (十二)全面推进应用型科研机构的制度创新。应用型科研机构全部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等。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对其中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重新明确工作职能,核定人员编制,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手续,明确为非营利科技机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科技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驻江苏部属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通过转制,推动一批科研机构尽快发展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三)组织高校科技力量参与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积极鼓励高校与地方、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参与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参与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开发。鼓励高校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促进高校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鼓励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研究生,利用研究成果、发明专利等,在明晰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

 ??间双边和多边以及民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跟踪国际技术创新进展与动态。努力拓宽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渠道,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外企业、机构和个人合资或合作举办研究开发机构,联合进行研究开发,共同实施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与智力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兴办研究开发机构。加强对我省产业升级和技术跨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并根据技术创新突破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努力提高我省技术创新整体水平。

  (十五)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化、社会化、产业化。加强行业自律,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精良、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骨干机构,提高科技信息、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水平,以适应加快提高我省技术创新水平的需要。

  (十六)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和基地建设任务,并在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提供平等机会,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办理出国手续、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等方面为民营科技企业切实提供服务。帮助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明晰产权关系,鼓励采取股份期权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业绩突出的民营科技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板块上市。

  (十七)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高新园区要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强招才引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特色主导产业和相应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加快推进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外资企业研发机构的本地化,积极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高新园区兴办研发机构或科技园,加快建设生物、医药、软件、模具、传感器等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产业示范基地。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以多种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到园区创业。在有条件的高新园区探索建立创业投资资金,加快培育创业资本市场,并充分利用国内外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建立新的创业投资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评价考核,不断提高创新创业水平。

  (十八)加强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建立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人员精干高效的农业科研开发体系,建立队伍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对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农业科研机构,赋予其种子等自营销售权,并为其申领农药、动物疫苗、兽药等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方便。努力办好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培育一批现代农业科技企业,充分发挥其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导向作用。建设一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开发基地和农科教合作基地,建设农业信息网络,加强与农产品市场、各类基地以及专业大户的联网。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大力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鼓励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技术协会、农业科技企业参与农业技术创新活动。

  (十九)积极构筑技术创新人才高地。深化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配套改革,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吸纳、使用和激励的政策环境,加快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实现人才管理的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集聚和发挥作用的良性机制。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与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各类人才为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继续抓好“333”工程,拓宽选拔对象范围,完善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机制,加快选拔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注重培养科技经营型的复合人才。把编制流动与借用智力、运用成果结合起来,建立吸引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引进和储备高层次人才,促进优秀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流动,使企业成为我省人才高地的主体。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队伍,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建立起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高地。

  三、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二十)加大财政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科技投入,省、市、县三级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实际支出的比重在2002年前应分别达到7%、3%、2%。

  (二十一)实施激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在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各地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财政收入,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对外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省级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5〕11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强化对技术创新的金融扶持。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出口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等业务,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为适应我省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逐年增加省技术改造、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有关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配套资金给予支持。积极探索高新技术成果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支持经营业绩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进入国内和国际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支持已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筹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市场及境外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已上市公司要将所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抓紧制定有关认股权制度,在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率先试行。

  (二十三)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在2000年达到6.5亿元规模。各市也应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资金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运作机制、风险投资有效撤出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积极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加快培育风险投资咨询和管理公司,加速培养风险投资的专门人才。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

  (二十四)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省火炬、星火基金为基础,从2000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专项拨款充实该基金。该基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配套,重点支持创新意识强、创新人才密集、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地也要相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二十五)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奖励。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的,应从实施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应从转让费或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抓紧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提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抓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来我省兴办研究开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二十六)对科研机构转制实行专项政策扶持。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闲置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免收资产占用费和减免地方有关规费;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出资额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40%确定。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可用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设立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技术股份,并可从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科研机构可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为基数,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30%作为职工奖励股和管理股,按职工贡献大小分配。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低于资产评估值的10%一15%确定转让价格,其国有净资产可向职工一次性出售或部分出售,凡由职工一次性买断的,其国有净资产转让价格再给予降低10%-15%的奖励。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在职职工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按比例缴纳保险费,转制前在职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由原渠道列支;医疗和失业等保险制度及保险费的缴??制为企业后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省财政依法继续增加的科学事业费投入,将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主要用于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部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执行省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政策。各地也要相应制定推动地方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的政策措施。

  (二十七)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减少政府对科技成果评价的直接管理,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评价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社会化。省科技进步奖调整为省科学技术奖,精简奖项数量,提高奖励力度,其中增设省长特别奖,对在全省技术创新中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杰出科技人员实行重奖。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励。

  (二十八)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对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主要完成人,要给予必要的报酬或奖励。建立省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项目的专利申请。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实现技术创新的目标任务 

  (二十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按照“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研究,亲自安排总体部署,亲自抓好典型示范,亲自协调解决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驾驭现代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要树立大局意识,协调一致地推进技术创新。要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导向,努力创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促进技术创新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作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抓紧制定考核办法,在重视和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依法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等方面,实行目标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加强技术创新的法制建设。抓紧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职务技术成果保护条例》、《专利管理条例》等地方性科技法规,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技术创新政策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加强科技法制宣传,加大科技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依法推进技术创新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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