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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2:52:28 点击次数:1947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产业强市”战略,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推进金融、科技和产业的有效融合,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设立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服务业(金融)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市金融办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金融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聚焦重点、引导放大、上下联动、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服务业(金融)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金融办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金融办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市金融办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服务业(金融)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市区范围内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优先支持金融商务集聚区建设和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等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请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条件:

  1.在无锡市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且主要税收贡献在无锡市区的企业。

  2.企业上市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证监部门或相关单位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3.企业在境外上市,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境外电子报价板(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除外。

  (二)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奖励的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区范围内注册满一年,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有效扩大信贷规模,贷款增幅高于省系统内增幅;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我市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工程、社会事业等项目贷款需求;

  3.创新信贷产品,优化信贷结构,有效增加小微企业贷款。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服务业(金融)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一)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1.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奖励50万元;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奖励50万元;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奖励100万元;

  4.企业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收购控股上市公司(“买壳”、“借壳”),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无锡市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8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项目支持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市金融办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市金融办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金融办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金融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项目申请书》,无锡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批准单位的批复意见(企业改制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及证监局备案辅导通知、证监会受理首发申请材料回执、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核准通知书等);

  8.资金到位证明及资金投资情况说明;

  9.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市金融办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金融办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市金融办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审核的市级项目,由市金融办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金融办应当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金融办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金融办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金融办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金融办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金融办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融资到位情况、融资使用计划、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可自行或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资金绩效组织评估,并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金融办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金融办应对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服务业(金融)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现代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金融办〔2012〕26号 锡财金〔2012〕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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