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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篇——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规与实务操作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34:53 点击次数:3122 关闭

——黄某与被告威胜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

     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较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造成此等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不断。

审理法院及时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台胞)诉称:其与威胜公司协商,将其持有的无锡C纺织有限公司(无锡台资企业)股权中的85%转让给威胜公司,转让价为345.737479万美元,双方于2006年10月31日召开董事会,就股权转让、变更出资方式及董事会人员等事项达成一致,同年11月向相关部门报批,2007年3月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现黄某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所有义务,但威胜公司没有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黄某。威胜公司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Z公司(无锡台资企业)是威胜公司设立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Z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威胜公司与Z公司资产混同。请求法院裁判威胜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345.737479万美元并承担相应利息,Z公司对威胜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威胜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辩称:威胜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是事实,但是威胜公司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黄某,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支付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Z公司辩称:Z公司非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与股权转让无关,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

C公司系黄某于2004年1月在江苏省无锡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2006年10月31日,黄某与威胜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C公司85%的股权转让给威胜公司。黄某将已履行出资的345.737479万美元转让给威胜公司,转让价为345.737479万美元,并在协议签订日起三个月内由威胜公司以账外交割方式缴清,黄某未出资的股权计504.262521万美元由黄某无偿转让给威胜公司,并由威胜公司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同日,C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就股权变更、出资方式变更、董事会人员变更等事项达成一致。2006年11月19日,无锡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行为。2007年3月6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C公司的股东为黄某、威胜公司,其中威胜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850万美元。

另查明,威胜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Z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于2001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在本案诉讼期间,Z公司的独资股东由威胜公司变更为鑫茂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威胜公司应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345.737479万美元及逾期利息的责任。黄某与威胜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与C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相印证,已经外资审批部门批准,该协议合法有效。在黄某已向受让方转让股权并协助完成股权转让外资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威胜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即应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345.737479万美元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威胜公司提出股权转让协议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威胜公司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的答辩意见,因威胜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Z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威胜公司可以一人出资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Z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在Z公司已经举证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证明其资产独立的情况下,黄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Z公司存在与威胜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故黄某要求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威胜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支付股份转让款345.737479万美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案例注解及风险提示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威胜公司是否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应支付的金额。黄某与威胜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经过工商登记备案,而威胜公司主张的已通过其他交割方式完成了股权转让款的交割没有证据证明,故本案中威胜公司应支付诉争的股权转让款项。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当事人双方往往只对简单的股权转让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忽略了其他细节及形式流程的操作,正是由于前述的疏忽导致了争议的形成。下面就从法律规范和具体流程两方面阐述股权转让中的注意点:

    法律规范: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够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受三个法定条件限制:1、需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经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具体流程:

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首先需要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

二、如果别的股东对转让方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还需要前述股东对转让方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召开新股东会议,任命新股东。表决比例和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五、向主管工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作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朱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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