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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22:31:22 点击次数:1324 关闭


苏财规〔20112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商务领域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规定程序整合设立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制定《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商务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专门设立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通过整合原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省级外经贸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运作方式应符合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商务领域科学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发展规划:

  (一)有利于推动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三)有利于提升我省企业对外投资水平;

  (四)有利于扩大我省亟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进口;

  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两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及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批准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和额度;

  (四)批复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八条 江苏省贸易促进中心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中心职责,并作为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操作规程;

  (二)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推荐基金支持项目和建议使用额度;

  (三)受托管理基金,以基金的有偿使用额为限,对使用单位行使监督管理权利;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监督、考评、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

  (六)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七)根据协议和有关要求,组织基金退出有偿使用领域,并及时将回收资金纳入基金管理或上缴省财政;

  (八)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基金使用主要采取有偿使用方式。

  (一)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我省各类开发区、园区、出口基地内的企业投资以及我省进出口企业重点对外投资项目、重点鼓励类进口项目、缓解中小商贸企业、外经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项目。

  (二)经省政府批准,基金运营收益可通过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外经贸和流通服务领域公益性基础项目建设,以进一步提高我省经济发展水平。

  (三)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项目和额度拨付至使用单位。

  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专户。

  基金的核算与基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性担保;

  (三)服务于基金宗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基金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支持我省各类开发区、出口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出口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且成立期限在五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非上市创新型企业的条件参照《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文件执行。

  (二)通过参股方式支持为中小外经贸企业、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基金支持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必须符合国家融资担保的相关规定,符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规定的条件,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相关协议,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省内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三)企业近二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

  (五)涉及股权投资的项目,还需要提交同意基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决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和项目进行遴选,择优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设有合规审查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风险控制机构(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从整体上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二)基金管理中心应制订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基金支持方式进行使用,不得从事禁止性规定基金支出和投资项目;

  (三)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每笔基金支持业务都必须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书面记录并加盖有关印章;加强基金运作的管理控制,实行业务流程控制制度;

  (四)内部监察稽核控制。监察稽核的目的是检查、评价基金管理中心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督基金管理中心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基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基金运作的安全,维护基金投资应享有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跟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基金管理中心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商务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运行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管理中心的基金收益、基金支出、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8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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