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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4/10 13:40:54 点击次数:3725 关闭 |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4月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进一步集成政策资源、创新支持方式、提升政策实效,不断增强政策导向性和引领性,更大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集群发展,更大力度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建设、重点产业发展壮大,加快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努力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的现代产业新高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和前期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且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资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6%、7%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支持3年。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引进总投资在10亿元(或等值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其中,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2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22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3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39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50亿元(含)-10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700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15000万元的综合奖补。对新引进的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支撑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大,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补金额。 ——对引进总投资2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符合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其中,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2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350万元的综合奖补;每新引进一个总投资在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的综合奖补;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补金额。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市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每年评选雏鹰企业100家、瞪羚企业50家和准独角兽企业10家。对首次入选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攻关关键核心技术 ——重点在物联网、集成电路、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两机”关键部件、深远海装备、微纳制造和增材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相关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计划,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资助。 ——支持现代农业技术研发、应用及服务。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创新和集成应用示范、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根据服务机构技术水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辐射带动成效等,给予新增研发经费20%的支持。对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种质资源等现代农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类项目,按新增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以直接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资助。 ——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示范工程。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新增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医疗健康类项目的资金奖励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实施市本级校企合作计划,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按企业前期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引导各区政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团队等在锡创设新型研发机构,按新建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区政府实际补助该机构建设经费的20%,给予该机构最高1亿元后补助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作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国际化工作。对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所发生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在锡注册的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专业中介服务且有明显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研发活动,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制定《无锡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对列入推荐目录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国有投资项目定制化开发机制,通过科技示范项目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8.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财富》杂志发布)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9.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 ——对上年净增现价产值和税收收入分别在全市排名前30位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计算。根据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发展重点,建立骨干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含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对营业收入达到预期目标且在行业内地位明显提升的企业,次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对获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实施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新设总部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和对市级经济的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实施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新设总部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对市级经济的贡献情况,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总部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对市级经济贡献增量情况,按其增量部分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支持制造业企业总部化。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销售中心,或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实行统一核算并实际履行区域销售总部职能的销售主体,上年度净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市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12.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 ——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能够拓展重点产业链条和发展空间且合并后成效明显的项目,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企业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境外主板上市。企业直接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的,给予250万元奖励。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的方式成功上市,在成功上市一年内,将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本市主体运营公司的,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上市后在境内实现股票增发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的,募集资金额10亿元以内的给予2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限申报一次。 14.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对企业实际对外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境外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江苏企业“走出去”统保平台的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项目,分档给予不超过保费4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对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企业自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货物贸易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资信调查、信息管理、保单质押融资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宣传广告及各类国际认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通过REACH、CNAS等示范性认证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开展出口产品结构调整,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新产品与国际知名企业(品牌)签署采购协议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5%的补助。对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中标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等采购的示范性项目,以奖代补给予不超过中标金额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5.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应用 ——鼓励企业加强具备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或列入《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投保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投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且获得工信部或江苏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实施专利资助和专利保险补贴。对授权专利在申请、代理、授权以及维持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适当资助。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和经费投入,以及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产出、专利实施成效、专利保护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个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7.支持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等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活动,主导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或团体、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四、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18.支持节能降耗改造 ——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每个企业的多个产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高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效显著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低碳经济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应用项目,最高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节能信息服务、节能基础管理等节能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具体成效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安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各地区按照推广应用任务计划,落实分担要求和相应补贴资金。 五、支持发展智能制造 20.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 ——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软件和技术服务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双创”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上云”,对制造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采购云服务投入金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支持企业智能化建设 ——鼓励企业加大对智能装备和技术的投入,对技术和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且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占比达50%以上的项目,择优按照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7%-8%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22.支持企业示范引领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每个车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取得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做大做强 ——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24.支持物联网等产业发展 ——支持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示范效应明显、产业带动力强、市场潜力大的企业重大物联网项目建设。对达到预期效果的社会投资项目,最高按其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金额的50%,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支持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对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按其采购示范区内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金额的20%,择优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市场开拓。从事物联网系统集成或提供行业解决方案的企业,中标示范区外招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合同完成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合同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25.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对首次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品和技术列入当年“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评选”名单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年重点支持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集成电路高端核心技术和产品,根据项目工艺先进程度,最高按照项目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投入的15%给予分档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对工艺制程达到一定节点的产品进行工程流片(含MPW)的设计企业,择优最高按照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含IP授权、掩模制版)费用的40%给予支持。对在本地生产企业掩模流片的,择优最高按首轮流片费用的60%给予支持。工艺制程为45nm以上的,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工艺制程达到45nm及以下的,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26.支持软件、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支持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对通过CMMI4和CMMI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系统集成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云计算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和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三级、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云计算和大数据项目,择优按照项目投入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评无锡市优秀软件产品“飞凤奖”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7.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扶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在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且当期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期投资额10%的补助。对同一项目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扶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在文创服务、休闲服务、商贸服务领域新增投资项目,且当期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期投资额10%的补助。对同一项目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本地“老字号”企业拓展市场。对于“老字号”企业新设连锁门店,给予3年期租金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 ——围绕现代服务业八大重点发展领域,每个领域评审认定1—3家领军型企业,给予每家领军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领军型企业总数不超过15家。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超过20%(含)且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超过15%(含)且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且经评审认定为高成长性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年支持高成长性企业总数不超过15家。本意见执行期间,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9.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 ——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按照服务项目的投入、服务实现的销售收益等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且在线交易额数量巨大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对应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模式拓展市场成效显著的龙头型、规模型、成长型企业,分档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B2B跨境电商销售实绩突出且增幅明显的跨境电商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集聚度高、配套服务好的跨境电商综合园区,根据入驻园区企业规模和跨境电商销售规模分档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符合跨境直购、保税模式通关要求,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进出口通关便捷渠道的跨境电商监管平台,可按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落户我市的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带动跨境电商销售业绩突出的,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5A级旅游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江苏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上年全省旅游度假区考核中,综合考核排名比前一年度提升5位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提升10位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前三名的旅游度假区,按照获得的名次(第1、2、3名)分别给予100、8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前三名中排名获得提升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单个旅游度假区就高不重复奖励。 ——鼓励建设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对企业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点)、旅游公交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当年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每年评选的不超过10家“旅游+”特色休闲业态创新项目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比上年增加的旅游企业,对增加部分超过1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天进行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节会、赛事活动和夜游文化项目,对国际性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国性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5个首次举办且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级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旅游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和运营无锡旅游推广中心,全年组织在无锡住宿并游览收费景区(点)的境外(含港、澳、台)游客首次达3000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组外联人数不再计入该旅游企业当年入境游接待奖励。 ——对参加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广告联合投放的4A级及以上景区、省级以上度假区,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评定的市级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内新增的旅游休闲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前三年和后两年分别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和40%给予补贴;对由全国性、国际性机构举办,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在前述补贴基础上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参加人数200人以上、会期两天以上,对促进产业、拉动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大型专业会议,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并根据累计实际住宿间夜数按照8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3.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分档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离岸业务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在岸业务补贴。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4.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调整完善我市“不见面审批”事项清单,并逐项编制公布相应办事指南。建立“不见面”审批(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多选择和方便。深化“3550”改革,加快推进投资审批、跨境贸易、纳税服务、融资贷款的便利化和快捷化,实现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完成、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全流程50个工作日完成的目标。整合企业水电气暖供应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一站办理、一窗受理、一次告知服务机制。 35.放宽民营资本进入条件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对列入推广应用的PPP项目前期费用予以资助。 36.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基础体系建设。对公共服务类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嵌入式应用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融合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核定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对信用调查、资信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示范意义的“信易+”信用产品,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或者省级诚信示范街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全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投资力度,按照“1+N”的模式,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并按产业发展阶段和管理功能设立优势领航基金、新兴成长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功能性基金,推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发挥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作用。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缓解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市中小微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经确认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及有关融资创新业务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获得信保基金专项贷款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实施良好,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增长达到20%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最高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政策性国有担保公司发展壮大。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8.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鼓励建设特色化、差异化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体化创新服务平台和全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聚焦我市产业发展战略方向,按照需求导向、总量控制原则,致力于构建开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共享的创新研发平台,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主动布局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根据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产业集群协作配套的成果和业绩给予相应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9.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0.支持集群企业配套协作 ——鼓励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开展配套协作,年新增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采购金额的1%对采购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区。江阴、宜兴地区技术和设备总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江阴、宜兴自行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拨付,市级给予适当考核奖励;第8条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培育中对各类“500强”企业的奖励政策,江阴、宜兴参照执行,市级财政承担50%;对江阴、宜兴地区新引进投资总额在30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5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符合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市级奖补金额。 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意见发布后,市委、市政府2017年出台的《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7〕39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专项扶持政策中与本意见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作说明的继续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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