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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啦!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分类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政策!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11-6 9:59:04 点击次数:2697 关闭

相关企业请注意了

2019年1月1日起

我市将按照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分类评价结果

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起来看一下具体实施办法

 

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精准分析和研判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无锡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

  第四条 本评价办法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外,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第六条 评价指标和权重。评价指标和权重按照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亩均税收 40%,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5%,单位能耗税收15%,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10%。前两项指标和具体权重为固定指标,不可调整,后三项指标及具体权重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亩均税收 70%,单位电耗销售收入30%。前一项指标和具体权重为固定指标,不可调整。后项指标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增调。

  综合素质加减分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创新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七条 基准值。

  (一)各地区各项指标的基准值由各市(县)、区按评价指标分别确定。

  (二)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按该市(县)、区评价年度最高值确定。

  (三)其它指标基准值按该市(县)、区该项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2倍左右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 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

  第八条 指标定义。

  (一)实际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一地多企”,应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

  (二)申报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申报的所有销售收入。

  (三)实缴税金。指企业评价年度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调库数-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四)总电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

  (五)能耗总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消耗的能源总量,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五项指标污染物当量数之和。

  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

  第九条 计算公式。

  (一)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申报销售收入/实际占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税收(万元/ 吨标煤)=实缴税金/能耗总量

  (四)单位能耗销售收入(万元/吨标煤)=申报销售收入/能耗总量

  (五)单位电耗销售收入(万元/千万时)=申报销售收入/总电耗

  (六)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七) 

  第十条 计分方式。综合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本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按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基本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二)其他评价指标。为避免某项指标波动过大对企业评分产生太大影响,评价时某项指标评价值取该企业3年平均值(即企业单项指标得分= ),企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的1.5倍。

  (三)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分。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加分项目。

  规模效益: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加2分;获中国工业大奖的加2分;列全市纳税前30强的加1分。

  创新能力: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加  2分;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加2分。

  发明专利:近 3 年内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加 0.5 分,有效发明专利数超过5个的加1分。

  品牌质量: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加1分,获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名牌的加 0.5 分;获中国质量奖的加 2 分,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加 1 分,获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加 0.5 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的加 2 分,国家标准的加 1.5 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加1分、国家标准的加0.5分。

 

  第四章 评价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4+T”类,即: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市(县)、区前20%的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前10%的规模以下企业。

  (二)B 类为支持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市(县)、区20%-80%之间的规模以上企业及列10%-60%之间的规模以下企业。

  (三)C 类为提升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进行重点帮扶、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市(县)、区80%-97%之间的规模以上企业及列60%-95%之间的规模以下企业。

  (四)D 类为限制发展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市(县)、区后3%的规模以上企业及后5%的规模以下企业。

  (五)T 类为暂不评价类,主要为新投产企业和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其他特殊类型企业。

  各类型企业划分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各地区可根据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一)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被评为A类企业。

  (二)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C、D类。

  (三)上年度税收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C、D类。

  (四)对评价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会稳定、严重失信等重大责任事件和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企业信用基准评价为C类和D类),在绩效评价时不得评为A、B类。

  (五)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原则上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对于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如果愿意参与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的,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请参与评价。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综合评价分类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供地、用电、用水、排污权和价格核定、信贷,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管理等实施差别化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和操作细则,各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

  对A类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B类企业:加大服务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上给予适当支持。对C类企业:加大帮扶力度,积极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分析诊断,指导其加快完成转型提升,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上适当限制。对D类企业:加大重点调控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成本;加强能耗排污、税收稽查、“打非治违”、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力度。

  对T类企业:T类企业中的新投产企业,要每年进行评估,对其投入和产出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分类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以各市(县)、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分类评价、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和分类评价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系统平台进行。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调整企业分类。评价结果由各市(县)区对外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应建立评价结果公示、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评价过程中,应向企业发放“企业评价报告”。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各市(县)、区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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