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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解读

谨慎外包,规范派遣——无锡人社发布劳务外包用工管理规范建议书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3-31 11:30:02 点击次数:1964 关闭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有效推进我市劳务外包用工管理,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劳务外包用工管理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规范劳务外包用工管理的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抓住当前、兼顾长远;注重平稳、依法规范;加强协作、合力推进的原则,着力研究解决当前劳务外包用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劳动关系的平稳运行。

 

为加强用工管理,人社局向各用工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关于规范劳务外包用工管理建议书

    各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务外包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作如下建议:

    1、违法进行劳务外包存在法律风险。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即承包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单位也要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应该慎重选用异地劳务承包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必须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的相关规定,本市劳务发包单位应避免选用不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参保的外地劳务承包单位。劳务发包单位应严格审核选择有合法承包资质、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强的独立法人实体作为劳务承包单位,避免选用无法定资质、担责能力弱、信誉度不高的劳务承包单位及个人承包经营者。

    3、坚持依法签订规范劳务外包合同。劳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依法及时签订合规有效、权责明确的劳务外包合同。应充分考虑承包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费用成本。应坚决杜绝因发包单位恶意压低外包价格而致承包单位无法保障劳动权益的情况发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4、严格监督劳务承包单位规范用工。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在遵守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劳动保护,尤其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承包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因劳务外包不规范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纠纷。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劳务外包用工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将进行公开曝光,并将有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

 

    那么,什么是劳务外包劳务外包又与我们日常耳熟能详的劳务派遣有何区别?且听小编一一解答▽▽ 

首先来看名词解释: 

    1、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一般来说,企业是将组织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公司,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品质,集中人力资源,提高顾客满意度。外包的范围按工作性质,可分为蓝领外包和白领外包。蓝领外包指产品制造过程外包,如苹果公司将iPhone手机制造业务外包给绿点绿美等公司;白领外包亦称服务外包,指技术开发与支持其他服务活动的外包,如企业内部的信息化管理等业务外包给专门的IT公司。

 

    2、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业务和基于IT的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将无锡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税收、信贷、保险、培训补贴、工时等方面予以政策便利。

 

    3、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职能工作或某条生产线发包给相关的单位,由该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当前我国立法中并未对所谓服务外包劳务外包作出区分性的定义,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中的列举,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均属于服务外包范畴。因此所谓的劳务外包并不是独立于国家鼓励的服务外包产业以外的新形式,而是属于服务外包中的业务流程外包范畴。

 

    4、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被派遣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底修订了《劳动合同法》,并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6月和20142月先后颁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 %20135月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对劳务派遣有了进一步的规制。

 

    再来看看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同点:

    一是责任主体不同。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人社部门审批许可)的法人实体,而劳务外包企业则没有此要求。

    二是服务性质不同。劳务外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包的是事);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劳务派遣工(派的是人)。

    三是管理方式不同。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

    四是结算标准不同。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

    五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来学学有关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最后来了解下相关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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