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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解读
经信委又发红包了,快来看看有哪些可以申请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8/31 14:00:29 点击次数:2056 关闭 |
为了帮助广大台商台企了解最新政策法规,用好用足政策红利,我们积极推送相关信息。在近日公布的“2017年无锡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中,我们欣喜地发现了国丰电子、三浦橡胶、世芯电子等台资企业的名字(两化融合的申报信息我们在今年3月推送过)。
在恭喜上榜的这几家企业的同时,我们再次呼吁:够资格、够条件、有能力的企业们,千万不要错过政府的福利红包!
下面是近期经信委将要发的红包,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1
关于开展2017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产品金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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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产品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
2、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
3、申报产品是近两年自主设计研发并已规模化生产销售的新产品;
4、已获得2016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产品金奖的产品不予申报。
二、申报类别
家居产品、家用电器、纺织服饰、医疗保健、电子信息、办公产品、五金制品、文体休闲用品、交通工具(轻便型)、儿童及特殊人群用品、智能机器人、智能可穿戴产品、装备产品等。
三、奖项设置
金、银、铜奖各10个,优秀奖若干。
对获得2017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产品金奖的产品,省经信委将在第四届江苏工业设计周开幕式上进行颁奖,并在江苏省工业设计展示中心内予以长期展示,产品实物或模型的所有权归申报单位所有,展示不收取费用。
具体申报材料及条件请至江苏省经信委官网查阅
网址:http://www.jseic.gov.cn/xwzx/zcfb/bwzc/201708/t20170825_211895.html
2
关于2017年度无锡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项目指南发布及项目组织申报的通知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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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一)推动装备提升。
(二)推动智能制造。
(三)推动“四新”发展。
(四)推动绿色发展。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申报条件
(一)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或“千企技改”计划,符合市经信委年度申报指南相关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含)以上;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项目预期投入产出比达1:1.5以上,或工业增加值率提升3%以上,或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智能车间、智能工厂项目条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
三、支持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以税务部门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技术和设备原值为准,下同)予以分档奖励。其中: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二)总投资在1亿元—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
(三)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其中江阴和宜兴地区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奖励,两地区转移支付总额每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50%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对其中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不超过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申报材料及条件请至无锡市经信委官网查阅
网址:http://etc.wuxi.gov.cn/doc/2017/08/15/1428808.shtml
3
关于发布2017年度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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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支持产业智能化发展。
(二)支持产业绿色化发展。
(三)支持产业服务化发展。
(四)支持产业高端化发展。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支持标准:
1、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节能降耗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准煤给予5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效显著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项目,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低碳经济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节能信息服务、节能基础管理等节能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具体成效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无锡市燃煤工业窑炉整治计划的地区,在无锡市燃煤工业窑炉整治行动期间,根据目标责任和考核结果,对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工业窑炉,按照年用煤量(折合标准煤)给予奖励。
3、支持高效利用存量土地。鼓励工业园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对工业园区腾出 200 亩以上土地,引进高效产业项目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和实施进度,按照腾出低效用地2万元/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高标准厂房。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占地面积超过50亩且容积率超过2.0的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改造旧厂房,容积率和亩均产出提高10%以上的项目,按照新增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安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各地区按照推广应用任务计划,落实分担要求和相应补贴资金。
5、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按照服务项目的投入、服务实现的销售收益等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根据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等因素,经评审后,原则上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15家平台(机构)予以分档奖励。其中:第一档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二档最高奖励50万元;第一档比例不超过奖励总数的30%。同一平台(机构)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扶持资金已经资助,不重复支持。
7、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行业或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对信用产品、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调查、信用管理培训、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应用、服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或单位一般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8、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市区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5%的差额予以补贴;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按照不超过新增计提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产品。对评为市“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瞄准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或列入《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且投保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投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名牌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4、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对上年净增现价产值和税收收入排名前各30位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分类分档奖励。其中:排名前5位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排名6—15位的,最高奖励60万元;排名16—30位的,最高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进入排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15、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且合并后有明显成效的企业,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申报材料及条件请至无锡市经信委官网查阅
网址:http://etc.wuxi.gov.cn/doc/2017/08/15/14288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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