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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解读
7月1日起,企业取得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7-1 13:52:53 点击次数:1622 关闭 |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全文内容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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