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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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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43:48 点击次数:1854 关闭 | |||||||||||||||||||||||||||||||||||||||||||||||||||||||||
锡科计〔2012〕32号 锡财工贸〔2012〕12号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国内外组织和创新团队在无锡市新设立科技研发(设计)机构,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范围
(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新建具有专业技术明显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科技研发(设计)机构,主要从事物联网、云计算、微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环保、重大装备、生物医药、工业设计、软件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二)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和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对象优先资助:
(一)无锡本地企业在锡新设立研发机构;
(二)国内外大企业、创新团队来锡新设立研发机构;
(三)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大集团为我市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技术研发,而来锡新设立重大研发机构。
申请扶持资金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开发(设计)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发技术水平行业内排名领先;
(二)研发经费筹措计划可行,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总投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外资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三)研发机构总人数100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50%;
(四)研发场所固定,独立集中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拥有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工业设计机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三、支持内容
(一)研发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研发机构总投资、法人资格、研究水平、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创新团队实力、软硬件设施、科技成果产出等具体情况,分为A、B、C三类(附表一、二),原则上最高可资助1000万元,各类资助标准如下:
1.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 (1)经审核属于A类,最高可资助1000万元; (2)经审核属于B类,最高可资助500万元; (3)经审核属于C类,最高可资助200万元。
2.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 (1)经审核相当于B类,最高可资助500万元; (2)经审核相当于C类,最高可资助200万元。
(二)对于为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技术研发而引进新建的重大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同意,“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三)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或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工具、计算机软件及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
四、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科技研发(设计)机构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材料报当地科技部门。
(二)各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具体申报材料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分二次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转型联席会议审定,对拟扶持单位和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发布,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奖励补贴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六)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由无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独立法人研发机构ABC分类标准
附表二:
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BC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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