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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篇——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能否延期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6:07:43 点击次数:3202 关闭

——J电子有限公司诉王某竞业限制案

 

 

裁判要点

公司对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员工,通知减少竞业限制的时间,该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将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返还。但公司要求将竞业限制期限延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10万元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及时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

 

基本案情

原告J公司(无锡台资企业)诉称: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合约书的员工王某,进入与J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K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工作。J公司要求,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66.13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判决生效后连续10个月28日停止到K公司工作,并赔偿损失10万元。

王某辩称,因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约书并未对竞业禁止的期限、补偿金额、支付方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仅是意向表示,未达成合意。本人仅同意一个月的竞业限制时间。其本人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意将J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04年10月进入J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06年起,J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29日开始王某担任关务副理职务。2007年9月11日,J公司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签订竞业禁止合约书一份,合约书载明:“双方确认,因甲方于乙方服务期间,提供各项职务训练及重要财务业务等机密资讯,乙方确认其在甲方提供服务,对甲方有重大利益。┄┄甲方得要求乙方于离职后二年内,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或以自己、代理人、顾问、合伙人等方式,为其他国内外之相关同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于上述期间之薪资定义以乙方离职前最后一年平均月薪资(含薪资及年终奖金)为支付计算基础。”但未约定违约金。2013年3月,王某提出辞职,同月7日,J公司通知王某,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变更期限为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明确补偿金为每月15824元。王某表示异议,仅同意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一个月,并在之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重申了仅同意期限一个月。J公司认为王某的异议不符合约定,故明确表示不同意。王某于2013年3月20日离职后,J公司即按约定支付了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王某注销了银行账户。王某于2013年4月22日进入与J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K公司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在2007年9月11日签订的竞业禁止合约书合法有效。因为该竞业禁止合约书对竞业限制期限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均有明确约定,虽然之后J公司向王某发出的通知书中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但属于期限的通知变更,该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王某在J公司工作时间较长,且担任了较高职位,王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合约书中明确王某掌握有J公司商业秘密,王某在竞业禁止合约书上签字及同意在一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均表明其实际掌握J公司的商业秘密,J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也提供了王某掌握J公司的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而王某也未能提供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王某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返还J公司多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666.13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到期,J公司提出的将竞业限制期限延后履行,即在判决生效后连续10个月28日内停止到K公司工作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J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10万元,J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存在,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J竞业限制补偿款3666.13元,驳回J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注解及风险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竞业限制期限到期,能否将竞业限制期限延期。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时,员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对员工有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金。公司与员工都应当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员工离职时,公司向员工发出的要求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是对原来权利义务的确认,离职时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影响原竞业禁止协议书的履行。

因双方对竞业限制期限已经作出明确的约定,竞业限制到期后,公司要求员工延期履行竞业限制期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只能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公司与员工应当同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违约金金额,否则,只能要求员工赔偿公司的损失。本案中,因双方没有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所以,公司只能要求员工将之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返还,而对公司其他损失举证存在较大的困难,或者无法进行举证,因此,公司损失赔偿部份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

 

作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王佳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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