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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篇——对他人借款作担保需谨慎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24:09 点击次数:3173 关闭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殷某、廖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

      在民间借贷中,不少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甚至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人还不能偿还时,法院应该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

审理法院及时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

基本案情

原告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润元公司,贷款人)。

被告王某、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殷某、廖某(台胞,借款保证人)

原告润元公司诉称:王某向润元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意诺公司、殷某、廖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润元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但王某未按约正常付息,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均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裁判王某立即归还润元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意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廖某)、廖某、殷某等保证人对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殷某共同答辩称:对润元公司主张的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但是没有能力归还该笔款项。

    被告意诺公司、廖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某向润元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同日,润元公司与意诺公司、殷某、廖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意诺公司、殷某、廖某共同为王某向润元公司的上述借款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2月31日,润元公司向王某支付500万元,王某借款后,支付了部分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欠息未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润元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了500万元借款,王某未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向润元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意诺公司、殷某、廖某与润元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律师费的承担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应对王某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220456元;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殷某、廖某对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注解及风险提示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被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的最终判决亦按照上述两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条款予以支持,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本案中可看出,合同一旦签订,各方需承担约定的责任,由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风险可见一斑。本文将提醒读者在民间借贷中作为保证人时必须知晓的法律问题。

一、保证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两种担保方式:(一)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上未写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即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因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必须明确保证的种类和保证的法律责任。

二、担保的范围

    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在担保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未作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担保的份额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四、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谨慎的企业、个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所以,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五、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保证担保中,由于作保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保证人身上,因此,企业、个人在做担保之前,必须要详细了解借钱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同时对上述几点有个明确的认识,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朱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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