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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系列——试用期内要缴社保金吗?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20:26 点击次数:2903 关闭 |
案例回放: 华某2005年8月与某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2005年11月,华某在社保中心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没有为其缴纳试用期的社保金。华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补交的要求,公司HR认为:试用期是双方的考察期,劳动关系并未确定,故公司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金。华某遂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保,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华某胜诉。
专业分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互相认识、了解和选择而确定的考察期限。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因试用期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在所有劳资纠纷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本案即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代表性。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到底要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律师提醒:
当前人力资源供大于求,就业者的权益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漠视。对于用人单位精心设置的试用期陷阱,劳动者只要认真学习劳动法规、领会法律实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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