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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系列——试用期可单方延长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19:36 点击次数:2939 关闭

案例回放:

祝某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前通知祝某,因祝某在试用期内出过几次差错,决定对祝某的试用期再延长三个月。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祝某签定的劳动合同。祝某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认为:企业单方延长试用期没有法律依据,裁决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和陈某的劳动合同。

 

专业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祝某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已无权再以试用期间祝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了。公司以所谓“出过几次差错”为由,作出延长试用期期限的作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因此,公司未取得祝某的同意,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的“护身符”;而企业要想合法规避用工风险、有效防范劳资纠纷,和员工签定好符合具体情况和个性特点的劳动合同是第一步。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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