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菁园地
联系我们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电话:0510-82719983
传真:0510-82757760
邮编:214101
地址:无锡市东亭友谊南路88号三楼(太湖大道南侧)
电子邮箱:wuxi_taixie888@sina.cn
微信公众号:
法律课堂
试用期系列——能否只签定试用期合同?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18:44 点击次数:2948 关闭 |
案例回放: 小王参加锡山区某电机公司的应聘,笔试面试合格后被公司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王向公司提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HR说: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所有新录用的员工都要经过公司三个月的考察期,这期限内只能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合格转正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王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纠正只签定试用期合同的违法行为,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劳动者只要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试用期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员工开始工作之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录用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只签定所谓独立的“试用期合同”。
律师提醒: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了在劳资管理中把握主动权,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强行分隔开来,以口头或其他形式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而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敢于拒签这些所谓独立的“试用期合同”。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