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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工资系列——单位能单方面调整员工工资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10:28 点击次数:2285 关闭

案例回放

强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操作工,每月工资1500元。08年8月,公司外贸订单大量减少,领导决定大力开拓国内市场,遂通知强某等多名操作工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工资调整为850元,另根据销售业绩发放奖金。强某刚开始对单位的安排还有些想法,但从事销售工作第一个月,强某就因为销售业绩较好而获得奖金4600元,强某也就没有向单位提出异议,但从第二个月开始,强某每月的销售业绩几乎为零,强某每月也就只能得到工资850元。强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称单位单方降低工资标准,请求补发第二个月起的工资,并将工作岗位恢复为操作工。而公司认为,强某到新岗位上班数月亦未提出异议,表明强某已经接受了公司调岗变薪的决定,故不同意强某的请求。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强某的请求。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固定和有限的,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变化过程。本案所涉的问题就在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或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强调要按双方约定进行实际履行,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强调要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如需当更,当然也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变更协商中,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变更要求的,用人单位则无权予以单方面变更。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的变更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对协商结果进行固定的,用人单位的变更要求也会因为劳动者不认可变更而得不到法律认可。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强某进行调岗变薪,并没有和强某进行任何协商,所以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变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值得反思的是,劳动者最初还是默认单位调岗降薪这一现实的,但用人单位并没有立即和劳动者进行书面确认,从而导致最终的完全败诉。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但对于工作岗位的变更,劳动者出现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还是可以在合理的前提下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案例来源于《无锡企业劳资管理法律实务操作手册》,咨询抢购电话85225500)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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