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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篇——台湾居民在无锡发生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如何主张?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0:02:37 点击次数:6462 关闭

——陈某诉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要点

台胞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可以按照大陆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全额赔偿。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使受害人超过60周岁,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误工费可以充分得到法律的保护

 

审理法院及时间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台胞)诉称:2013年10月1日,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学前东路银仁御墅东侧道路路口时,遇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左转弯,结果小型轿车向右变道避让重型自卸货车时车头碰撞行人陈某,致小型轿车损坏、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崇安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现陈某主张损失为:医疗费551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7040元、残疾赔偿金346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1000元、误工费94667元、定残后的护理费306600元,合计809662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永安保险和中华联合在商业险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超出商业险限额的由徐某某、大众公司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毛某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及车辆情况、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陈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天数、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无异议,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为12年;护理依赖计算至80岁;定残后的护理费每5年支付一次,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永安保险辩称:误工费认可3674元/月,护理依赖计算至76.63岁;其余意见与中华联合相同。

被告大众公司辩称:已垫付5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其余意见与永安保险相同。

被告徐某某辩称:与大众公司为挂靠关系,其余意见与永安保险相同。

被告毛某某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认可3500元/月,护理依赖计算至76.5岁;其余意见与永安保险相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1日,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学前东路银仁御墅东侧道路路口时,遇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左转弯,结果小型轿车向右变道避让重型自卸货车时车头碰撞行人陈某,致小型轿车损坏、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崇安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陈某在南京中医药大学无锡附属医院住院84天并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查及门诊,先后花费医疗费5512.22元。

2014年7月11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确认:陈某截瘫(双下肢肌力3级)评定为三级伤残,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其误工期、护理期受伤日至定残前日,营养期90日为宜,并存在护理依赖。

 

裁判结果

对于陈某定残后的护理,双方对护理期存有争议,考虑到陈某遭遇事故后,身体健康状况有别于常人,按平均寿命计算护理期无法律依据,结合考虑陈某系台湾地区居民,索赔护理费多有不便,故本次诉讼酌定为5年,超过该年限后,陈某可再行主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原告损失为591372.81元,由永安保险、中华联合在交强险限额内各承担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为医疗费551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2206.67、残疾赔偿金320173.92元,合计371372.81元。由永安保险、中华联合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各承担185686.41元。事故发生后,大众公司已向陈某垫付50000元,应由中华联合直接返还。

最终判决: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185686.41元。以上两项合计295686.41元,其中支付陈某245686.41元,支付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185686.41元,以上两项合计295686.41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及风险提示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各项赔偿项目具体数额的确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受害人属台湾地区居民,争议较大的项目主要有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

虽然陈某受伤时超过60周岁,超过了大陆地区的退休年龄,但陈某系台胞,且受伤前确实有固定工资,根据提供劳务协议、完税证明、完税发票、收入减少证明可证明其事发前每月工资为10000元,故法院认可其误工费的主张。经过鉴定,陈某存在护理依赖,因此应当由侵权人赔偿未来的护理费用。但是本案中陈某受伤后身体健康状况有别于常人,且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不宜按照平均寿命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法院酌定为5年,超过该年限后,陈某可再行主张。

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地区工作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台胞陈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根据大陆法律规定,按照大陆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全额赔偿。尤其是误工费,考虑到台胞在大陆地区的收入普遍较高,只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用银行卡发放或者提供完税证明,可以充分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朱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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